日期:2011-07-03 17:51
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