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标价。 第三十四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 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