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 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在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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