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有关评标机构和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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