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 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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