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
5/2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