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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