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认真研究招标文件, 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