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串通招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第一条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么不下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城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票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票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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