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串通招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人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抵消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下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投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投档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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