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串通招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公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平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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