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 (四)投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行为。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仍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投票者或者投标者在串通招标投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