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地资源部通告
日期:2011-07-03 17: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地资源部通告 1998年第1号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特通告如下:   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法定的基本国策。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俱都不得非法占用土地。   二、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期限为三十年。承包期内调整土地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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