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地资源部通告
日期:2011-07-03 17:51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履行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耕地开垦的费用,必须专门用于耕地开发。   九、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批准占用、征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依法行政,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土地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国土资源部举报信箱: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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