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证书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每种证书分特制精装和普通简装两款,规格和封顶颜色不变,证书的内容、格式见附件。  二、为保持土地登记的延续性,已经颁发的土地证书继续有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设计制作的土地证书自1999年1月1日起不再授权印制,已印制的可颁发至1999年3年31日。  三、土地证书印制及使用的管理办法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切实加经土地证书的管理,凡无我部授权印制并统一编号的证书一律无效,任何部门都不得颁发使用。  四、鉴于土地证书涉及面广,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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