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都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经费要在行政经费中单独列支,专款专用。要保障其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经费,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设备、条件。   六、建立完善行政复议的各项制度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总结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完善行政复议的各项制度。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或者修订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办法,建立和完善复议管辖制度、复议案件审理程序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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