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型企业出让给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国有小型企业在企业划型标准调整前,按现行标准确定;企业划型标准调整后,按新标准确定。严格控制出售企业的范围和数量。不得出售社会公益性企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售的企业。向国外(境外)购买者出售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售企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必须妥善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三、出售企业的审批主体和审批权限。出售县(旗、区、市)属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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