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源部令,报部长签署,颁布规章。   国土资源部令包括序号、规章名称、通过形式和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内容。   第十六条政策法规司应当自国土资源部令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章解释   第十七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规章具体应用的请示,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解释草案的起草工作,报部长或者主管副部长审定后生效。解释时应当听取有关司(局、厅)的意见。   凡规章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予解释。   第六章修改、废止和编纂   第十八条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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