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正。 对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章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做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二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