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正。   对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章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做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二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
11/1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