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立法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二十条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但因第十九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编纂、汇编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4日发布、 1992年5月21日修改的原地质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