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文字简练、规范。 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X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 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二条起草司(局、厅)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部机关有关司(局、厅)的意见,根据需要,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业务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