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规章送审稿,要当及时审查。审查时,应当听取有关司(局、厅)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司(局、厅)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会审。对于不能协调一致的意见,应当报部长或者主管副部长裁定。 在审查或者会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司(局、厅)修改: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程序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矛盾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政策法规司审查通过后,形成报部务会议或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