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草案。 第十四条规章草案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特殊情况下,部长或者主管副部长认为必要的,可以经部长和副部长传阅批准。 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部务会议审议: (一)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重大问题的;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性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制定的。 部务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局、厅)负责人或者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 第四章发布和备案 第十五条规章草案通过或者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司起草国土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