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财政部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字[1992]148号 (1992年8月4日)   为了支持房改金融业务的开展,搞好房改金融配套服务,加强财政管理,现就专业银行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财政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房改建立起来的城市住房基金存入当地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财政专户。城市住房基金包括:各级财政的拨款;直管住房租金收入;公积金的经营收益;城市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等。   二、专业银行承办房改政策性金融业务包括:吸收住房公积金、公房出租和出售收入、住房债券和租赁保证金、集资合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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