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房资金、企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等有关住房资金存款;发放个人购建房贷款、集资合作建房贷款、房改单位购建房贷款和地主方政府用于解危、解困的住房贷款。   三、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政策性房改金融业务,可从1992年7月1日起至1994年6月30日止免征所得税,调节税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其他金融业务应照章交纳税、费。   对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的政策性房改金融业务,照征营业税,对于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申请减免照顾。   四、对各级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免征的所得税等税金应全额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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