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部或专业银行上级行核定的综合费用水平提取,按季或年划拨给专业银行。   七、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财务管理暂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房地产信贷经营利润的分成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比照当地银行的平均留利水平商当地专业银行确定。分成利润的基数不包括按规定转入城市住房基金的所得税减免额。   各级专业银行要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上报房改金融业务财务收支报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信贷部政策性房改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其财务决算。   八、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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