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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