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主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