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霜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员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