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确良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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