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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