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式及非农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制镇的基准地价由所在县(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要加大基准地价应用力度。要依据基准地价,评定标定地价,确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的宗 地最低价,要作为考核协议出让土地时土地资产是否流失的标准。对市场交易中的土地申报价格,要依据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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