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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