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条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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