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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