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房产变更登记”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