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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