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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