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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