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七、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