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