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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