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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