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他房地产。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二条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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