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备案。   第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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