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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