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出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