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出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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