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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