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证”。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