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