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1
;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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